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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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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U赢电竞最新APP下载在线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27 04:37:4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贵港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水上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港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农(自)用船舶应由有船舶修造资质的企业制造,船体材质一定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允许超出20千瓦。

  第四条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实行依法规范管理。

  第五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农(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辖区真实的情况出台农(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所辖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主尺度、吨位、主机功率、用途、可航行水域、限载人数、限载重量等方面内容,并在所属部门中指定农(自)用船舶的管理部门。

  (三)组织并且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并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四)将农(自)用船舶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经费、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投入。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涉及农(自)用船舶的水上突发险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置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农(自)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通航水域内农(自)用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培训协调师资力量,依法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上的支持;依法处置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农(自)用船舶管理部门开展非通航水域内农(自)用船舶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

  (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向所属政府报告农(自)用船舶管理的有关情况。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水上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通航水域的农(自)用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建立船舶、船舶操作员档案。

  (二)全面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每年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进行摸底调查,记录农(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农(自)用船舶进行编号造册、发放号牌和备案证明,并建立相关台账。

  (四)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农(自)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不是满足有关规定。

  (五)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六)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核定载重量运输、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七)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教育船舶操作人员及船主自觉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冒险航行、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严防发生水上安全事故。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水上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三)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核定载重量运输、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第十条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自用船舶摸底调查、建立台帐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对船舶来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在良好技术状况。

  (三)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农(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作为农(自)用船舶实际使用负责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保将农(自)用船舶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使用,不可以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不可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须与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须与管辖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村(居)民委员会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县、乡镇、村、船主四级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对辖区内现有的农(自)用船舶进行摸底调查。摸底调查情况应包括:船主、船舶用途、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资料;船舶船体结构是不是牢固、水密,有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是否配备足够、合格的救生、消防设施以及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应急排水工具等基本安全设施;船舶是否按规定设置号牌(或喷涂),操作员是否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摸底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存档,发放号牌。

  第十四条村(居)民确因农业生产、生活自用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用途说明等材料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自)用船舶备案申请表》,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原则上,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登记两名操作员。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通过进村宣传等方式,组织并且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加强农(自)用船舶操作技能、应急自救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船主及船舶操作员自觉遵守水上安全规定,严防发生水上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农(自)用船舶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上牌,取得备案证明,方可航行。

  操作员应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操作员应身体健康,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农(自)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上人员一定全程穿戴救生设备,不得随意走动。禁止下列行为:

  (五)酒后或服用国家管制的、品、毒品后操作船舶,以及患有妨碍安全操作船舶的疾病后操作船舶。

  第二十条农(自)用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加强汛期安全管理,不得在禁止锚泊水域、桥区水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锚泊,防止污染水域或碰撞桥梁等水上设施。

  第二十一条农(自)用船舶擅自变更主机功率及操作员的,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农(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渔业生产以及电、炸、毒鱼等违法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负有农(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自)用船舶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管理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农(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统一规范我市农(自)用船舶管理,现就备案的农(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样式要求如下:

  统一使用“县(市、区)名+乡镇(街)名+自+XXXX,船舶名称编号从0001开始”。

  规格为长300毫米×宽225毫米,颜色为蓝底黄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宋体。

  一、保证本船仅限于自用,不出借、不将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操作。

  七、保证不在酒后或服用国家管制的、品、毒品后操作船舶,以及患有妨碍安全操作船舶的疾病后操作船舶。

  九、保证不在未取得船名牌、备案证明以及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前开航。

  十一、保证本船建造质量,对本船来维护保养,保持船舶处在良好的技术状况。

  违反责任书约定的,本人承诺自觉自愿接受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对本人采取的批评、教育、停航、经济惩罚等措施。